加拿大云南商会章 程

CANADA YUNNAN CHAMBER OF COMMERCE

第一章 总纲

第一条:宗旨

1.1 “加拿大云南商会”(以下简称“商会”) 成立的宗旨是:联合广大商界朋友,构建加拿大与中国尤其是云南省的商业往来桥梁,开展多种合作交流活动,促进经贸发展;

1.2 “商会”是非牟利、非宗教、非政治的社会民间团体,是在加拿大正式注册登记的民间社团组织。

第二章 组织

第二条:会员

2.1 “商会”的会员是自愿参加的,只要赞同本商会的宗旨,遵守本商会的章程,参加本商会的活动,无论任何族裔、任何国籍、任何背景,都可以申请加入本商会;

2.2 凡拟加入本商会者,须如实填写申请表,经“商会”常务董事会批准后,即为“商会”正式会员;

2.3 “商会”会员可以随时自愿退出本商会,退出时应向本商会递交书面报告;

2.4 “商会”会员如有违背本商会的宗旨,不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规定者,或有损“商会”声誉者,经“商会”常务董事会批准可以劝退;

2.5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会员大会要通过常务董事会递交的“执行会长工作报告”、“年度财务报告”、“工作计划和发展报告”等;经常务理事会要求,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。

第三条:常务董事会

3.1 “商会”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商会“常务董事会”,常务董事会由9位常务董事组成,每届任期为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,新增常务董事需由两名常务董事推荐并经2/3以上常务理董事同意;

3.2 “常务董事会”负责制定和领导“商会”的运作与发展,讨论和修改“商会” 章程,制定和执行“商会”的财务计划,筹集“商会”的运作经费,组织和领导“商会”的各项活动,宣传和扩大“商会”的发展等,常务董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;

3.3 “常务董事会”的决议采取“少数服从多数”的原则制定,每次产生决议的常务董事会会议参加人数不得少于5位常务董事,常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,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并需在常务董事会决议上补充签字,常董事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讨论和签署决议。

第四条:理事会

4.1 “商会” 设立“理事会”作为“商会”的参议机构,“理事会”由全体常董事和“常务董事会”聘请的各界人士组成,“理事会”理事人数不限;

4.2 “理事会” 会议可以不定期举行,“理事会” 讨论由“常务董事会”提交的各项提案,并提出咨询意见供“常务董事会”参考;

4.3 “理事会”理事任期为三年,可以连聘连任。

第五条:理事长,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名誉会长和顾问

5.1 “商会”设会长一人(负责为商会组织和提供赞助)、理事长一人(负责商会理事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)、副会长若干人(分别负责商会的发展和各类项目的组织管理),均由“常务董事会”中产生;

5.2 “商会”可以聘请对“商会”有重要意义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,也可聘请知名人士和对“商会”有贡献的人士担任顾问并组成顾问委员会,顾问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,顾问人数不限;

5.3 会长和副会长任期为三年,由“常务董事会”中经选举产生,可以连选连任;

5.4 会长、执行会长或副会长如有严重危害“商会”的行为发生,经3/4以上常务董事(除本人外)同意并经“常务董事会”决议后可以劝退或罢免。

第六条:下设机构:

6.1 “商会”下设秘书长、财务长、总务长和各职能部长,分别由会长和副会长分工管理负责;

6.2 “商会”可在世界各地设置分会,各分会长由各分会推荐,并由商会批准,分会长任期为二年,可以连任;

6.3 “商会”下设各专业委员会以促进各项工作,各委员会设主席、副主席、委员等并由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命。

第三章 活动

第七条:商会活动

7.1 “商会”的所有活动均需经常务董事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,所有会员均须按照商会的决议执行,任何个人未经常务董事会同意不得以“商会”名义对外合作和开展活动。

7.1 为壮大发展以形成影响力大、组织活动能力强、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社团,“商会” 由一名副会长直接抓会员发展工作,并由秘书长配合;

7.2 “商会”需经常开展会员联谊和培训、咨询等活动,为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,增加“商会”的凝聚力和吸引力;

7.3 “商会”推广各类文化交流活动以弘扬中华文化和推动多元文化的发展,以“中华文化” 团结广大会员,以文化交流促进与其它社团、其它族裔的合作与共同发展;

7.4 “商会”组织多样化的经贸活动,为会员发展穿针引线、铺路搭桥;

7.5 “商会”加强与其它社团和组织的合作,开展各种活动,扩大交往合作的领域和渠道。
第四章 经费

第八条:经费来源

8.1 会费:会员每年需缴纳会费为$100加元,其它地区的会费标准另定;

8.2 贷款:“商会”启动资金由“常务董事”以贷款方式投入,待“商会” 有条件时偿还,如还需要贷款时,需经3/4以上常务董事同意;

8.3 赞助:“商会”接受社会各界对“商会”的赞助和捐款;

8.4 收益:“商会”组织活动的经费节余;

8.5 提成:凡“商会”帮助会员推进的项目,有收益的由“商会”自项目收益中收取的提成部份(具体比例一事一议);

第九条:经费使用

9.1 “商会”需单独设立帐目,设立专人管理,每年需经注册会计师出具年度财务报告呈报常务董事会审批,本在年度会员大会上公开;

9.2 “商会” 财务长应事先制定财务计划报请“常务董事会” 批准后,依计划执行,计划外开支须向“常务董事会”补报计划,批准后执行,所有开支均需经由会长和财务长共同签署后执行;

9.3 “商会”的经费只用于“商会”的平日费用、“商会”的活动与项目经费。
第五章 其它

第十条:本章程经第一届常务董事会批准后生效,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本商会的常委董事会。
2014年2月24日